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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6-17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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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开展2011年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通过CQC节能(水)产品认证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和商务部的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定期发布《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节能产品目录)。2008年度、2009年度已成功发布了两批节能产品目录,共有近千家企业积极参与申报,有400家企业生产销售的42类、2197个型号的产品编入目录。节能产品目录由国家商务部主管,是指导商务领域节能工作实施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政府、商业企业、制造企业和消费者服务采购、使用、推荐节能产品的重要依据。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在国内商务领域继续开展2011年度节能产品征集评审工作,并编辑出版《2011年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目录》和组织开展系列节能产品推广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商务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育商务领域节能服务企业,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推动商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目的,组织推荐一批节能服务信誉好、拥有自主**节能技术和取得良好业绩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收录到本批节能目录合同能源管理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节能产品及征集范围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和环境标准要求,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功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相比,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能效标准规定的产品。

  征集产品范围:商务领域销售或使用的家电类、照明类、卫浴节水类、办公类、机电类、新能源类、建筑节能类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及技术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境外的,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凡是存在知识产权、**权及其他权属争议的企业,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申报。

  
(二)申报产品要求:

  1、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需提供CCC证书;要求申报的产品质量稳定,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保证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市场供应,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节能效果方面的有效投诉或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情况。

  3、节能效果在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具有**水平,同时拥有专业机构的确认证书。

  4、所申请产品必须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原则上按型号申报,所申报型号需与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相对应。

  
三、申报材料

  (一)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申报表原件(附件2)及《国内商务领域节能产品》入编回执表原件(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有效年检期限内);

  (三)已获产品/企业认证证书复印件(含:CCC认证、CE认证及相关强制认证和体系认证等);

  (四)国家节能(水)产品认证证书;未进行认证的,须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中所依据检测标准须与开展节能(水)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相同,且有产品能耗或节能方面的数据;国家未开展节能(水)产品认证的,需提供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中所依据检测标准须与企业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同,且有产品能耗或节能方面的数据。

  (五)企业简介、产品简介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字材料。

  (六)产品节能原理说明、产品技术参数及节能效果性价比。

  (七)产品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复印件。

  (八)产品**证书复印件及产品/企业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九)产品执行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节能产品,应提交相关标准;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应提交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执行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交有关标准文本及中文翻译件,还应提供与中国标准的对比及高于中国标准的承诺。